香港公司法院诉讼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的法律依据和不同情况简历,个人资料简介

作者:www.jxhrbj.com 发布:2020-07-27 12:10:13 浏览量

注册香港公司人民法院起诉授权委托国内刑事辩护律师公正及加章转寄的法律规定和不一样状况。

最先区别2种不一样公正:

1、授权委托内地刑事辩护律师在中国提起诉讼,有二种方法,一种是香港人自己在审判长眼前签定委托授权书,注明受委托人和受权事宜;一种是在内地内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委托书,公正香港人在委任书签字。

2、有关在中国香港内产生的公文直接证据,必须在内地应用的,务必找历经司法部门认同的我国委托公证人签名,不然不具备证实法律效力。

香港律师公正及加章转寄法律规定

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二年4月1号起实施)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示的委托公证公文,需经我国法律援助(中国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审批,对合乎拿证程序流程及其文书格式规定的加章转寄,对不符所述规定的未予转寄.”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二零零二年10月15日起实施)“十一、委托公证人出示的公正公文务必依照本标准配件二要求的程序流程送我国法律援助(中国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审批、盖上转寄用章后,即可发至国内应用.”

最高法院、司法部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90年代2月18日)“在申请办理涉港案子中,针对产生在台湾地区的有法律法规实际意义的恶性事件和公文,均应规定被告方递交所述委托公证人出示并经司法部门我国法律援助(中国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加章转寄的公正证实;对委托公证人之外的别的组织 、工作人员出示的或没经审批加章转寄程序流程的证实公文,应视作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公正公文的证实法律效力和实行法律效力,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的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涉及到的个人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

司法部门政策研究室《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注册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国内刑事辩护律师公正及加章转寄的不一样状况

1、注册香港公司在中国海外出示的委托授权书,理应执行有关的公正、验证或是别的证实办理手续.针对未执行有关办理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对其代理商资质未予认同.

2、注册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是责任人意味着该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工作人员眼前签定的委托授权书,不用申请办理公正、验证或是别的证实办理手续,但在签定委托授权书时,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或是责任人除开向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工作人员提供普通合伙人身份证件和入关证实外,还务必出示该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出示的可以证实其有权利签定委托授权书的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务必申请办理公正、验证或是别的证实办理手续.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应在委托授权书上标明有关状况并规定该法人代表或是责任人给予确定.

3、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或是责任人意味着该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在中国地区签定的委托授权书,经在我国公证处公正,证实该委任书是在中国地区签定,且该法人代表或是责任人向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出示的申请办理了公正、验证或是别的证实办理手续的可以证实其有权利签定委托授权书的证明材料的,该委托授权书不用在国外被告方的该国申请办理公正、验证或是别的证实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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